藥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藥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二)第00一號函頒布實施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藥學教育、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三條訂
          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一年、研究生修業滿一年,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
          之五十(含)以內,操行無不良紀錄者,英文需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程度或研習國家
          之語言能力證明或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
          獎助申請原則上於每年一月、七月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出國研習計畫書、成績單、英文自傳及其他有助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四條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以獎助第一作者為限,若以口頭發表者酌加獎助,其金額由
          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    獲得校外其他機構補助者,得再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其獎助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
          員會審定。
第六條	  學生出國研習之申請,由本學院院務會議辦理初審,遴選學生若干名後,呈報國際事務中
          心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第七條	  出國研習之各項補助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前往國外接受訓練實習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
          滯留不歸。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
          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
          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獎助費用。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
          辦理。
第十二條  本遴選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