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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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1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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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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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2號函公布.doc|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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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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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五至九人與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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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五至九人與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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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在2021年9月13日 (一) 13:59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2.10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21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2號函公布
106.0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五至九人與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 
        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
        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