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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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3%C4%BE%C7%B0%7C%A4%D1%B5M%C3%C4%AA%AB%AC%E3%A8s%A9%D2%B1%D0%AEv%B5%FB%BCf%A9e%AD%FB%B7%7C%B3%5D%B8m%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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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86.12.18 (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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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公布.doc|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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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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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公布.doc|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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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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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doc|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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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24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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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4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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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6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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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6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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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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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doc|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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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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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8(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四次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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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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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4(100)藥學院第一次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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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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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3520.doc|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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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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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3 101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5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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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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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教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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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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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164.doc|102.09.05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16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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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所長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遴選專任教授三至五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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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由本所所務會議出席教師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投票推選代表三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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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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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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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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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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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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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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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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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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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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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外,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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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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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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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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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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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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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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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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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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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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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分標準」辦理。初審通過後,推荐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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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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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所新聘教師須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基本資格。並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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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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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含)以上贊同,始為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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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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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三條自然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之升等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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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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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院教評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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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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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各級「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者,始為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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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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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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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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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所長報請本學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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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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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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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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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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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 (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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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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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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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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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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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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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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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49的目前修訂版本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公布
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公布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
96.10.24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96.12.6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
100.06.08(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四次教評會議通過
100.09.14(100)藥學院第一次教評會議通過
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20號函公布
102.5.23 101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5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6.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教評會通過
102.09.05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16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其餘
   委員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
   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 (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