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0.07.13 99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訂定 ::::::::::100.07.22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
第7行: 第7行: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54號.pdf|102.03.11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54號函公布]]</font>
+
::::::::::[[媒體: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54號.doc|102.03.11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5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在2013年4月2日 (二) 17:3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7.13 99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訂定
100.07.22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19高醫天藥研字第1001019001號函公布
102.01.18 一O一學年度天然所第6次會議修正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1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所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推薦書二份。
     四、健康證明書。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八、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所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所評審,本所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評審結果應將
            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
            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所之甄審委員會,由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
     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
     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