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8月4日 (三) 15:1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3.08.10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各界捐贈藥學院(本下簡稱本學院)之款項(捐款),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募集所得捐款,應進入學校募款系統,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應用於教學、研究、服
        務及校友聯誼為原則,其規劃由本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專責之。專款主
        要用途如下: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學院主管及教師依第二條為原則,以活動需求為申請,陳請院長核示;如遇緊急或特殊情
        況,由院長召集院內當然委員討論後執行,核報委員會。
第四條	本學院募款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另置幹事一人,協助會
        務,其規定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高醫藥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藥學院校友聯誼會會長組
            成,院長為本委員會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得票數較高前5人依序產生,但得票相同而超過五人定
            額時,由抽籤決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須有過半
        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提案由出席委員達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