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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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doc|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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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各界捐贈藥學院(本下簡稱本學院)之款項(捐款),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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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各界捐贈藥學院(本下簡稱本學院)之款項(捐款),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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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募集所得捐款,應進入學校募款系統,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應用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校友聯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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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募集所得捐款,應進入學校募款系統,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應用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校友聯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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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其規劃由本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專責之。專款主要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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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其規劃由本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專責之。專款主要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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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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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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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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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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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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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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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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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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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主管及教師依第二條為原則,以活動需求為申請,陳請院長核示;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由院長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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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主管及教師依第二條為原則,以活動需求為申請,陳請院長核示;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由院長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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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內當然委員討論後執行,核報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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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內當然委員討論後執行,核報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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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募款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另置幹事一人,協助會務,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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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募款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另置幹事一人,協助會務,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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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高醫藥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藥學院校友聯誼會會長組成,院長為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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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高醫藥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藥學院校友聯誼會會長組成,院長為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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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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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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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得票數較高前5人依序產生,但得票相同而超過五人定額時,由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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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得票數較高前5人依序產生,但得票相同而超過五人定額時,由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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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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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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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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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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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提案由出席委員達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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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提案由出席委員達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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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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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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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5:18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8.10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各界捐贈藥學院(本下簡稱本學院)之款項(捐款),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募集所得捐款,應進入學校募款系統,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應用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校友聯誼為
     原則,其規劃由本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專責之。專款主要用途如下: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學院主管及教師依第二條為原則,以活動需求為申請,陳請院長核示;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由院長召集
     院內當然委員討論後執行,核報委員會。
第四條  本學院募款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另置幹事一人,協助會務,其規定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高醫藥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藥學院校友聯誼會會長組成,院長為本委
       員會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得票數較高前5人依序產生,但得票相同而超過五人定額時,由抽籤
       決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
     開會,提案由出席委員達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