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創新醫藥科技研發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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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創新醫藥科技研發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3%C4%BE%C7%B0%7C%B3%D0%B7%73%C2%E5%C3%C4%AC%EC%A7%DE%AC%E3%B5%6F%A4%A4%A4%DF%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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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27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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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不同領域之學者共同投入生物醫學與藥物治療相關之基礎及臨床研究,以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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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不同領域之學者共同投入生物醫學與藥物治療相關之基礎及臨床研究,以提昇本校醫藥科技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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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醫藥科技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並邀請國內外具生技研發創新醫藥專長之學界和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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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量,與國際接軌;並邀請國內外具生技研發創新醫藥專長之學界和產業界研究團隊以合作方式參與,以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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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界研究團隊以合作方式參與,以執行本校有關醫藥治療研發為目標之整合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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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本校有關醫藥治療研發為目標之整合型研究計畫,依據藥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創新醫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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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藥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創新醫藥科技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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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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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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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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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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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發生物醫學上針對疾病之診斷、預防及最佳治療方式的創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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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發生物醫學上針對疾病之診斷、預防及最佳治療方式的創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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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發針對需長期且定時服藥之慢性疾病患者最佳之藥物釋控系統及藥物投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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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發針對需長期且定時服藥之慢性疾病患者最佳之藥物釋控系統及藥物投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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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合本校研究資源、人才與技術,針對具相關疾病治療活性之藥物或化學物質進行新藥設計暨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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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合本校研究資源、人才與技術,針對具相關疾病治療活性之藥物或化學物質進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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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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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設計暨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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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動藥物研發相關研究與產學合作,提昇本校醫藥科技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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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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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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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動藥物研發相關研究與產學合作,提昇本校醫藥科技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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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等若干人。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任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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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另置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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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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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人。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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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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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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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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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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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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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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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4:40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3.03.09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1號函公布
96.07.27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30高醫院藥字第09600073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不同領域之學者共同投入生物醫學與藥物治療相關之基礎及臨床研究,以提昇本校醫藥科技研發
    能量,與國際接軌;並邀請國內外具生技研發創新醫藥專長之學界和產業界研究團隊以合作方式參與,以執
    行本校有關醫藥治療研發為目標之整合型研究計畫,依據藥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創新醫藥科技
    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研發生物醫學上針對疾病之診斷、預防及最佳治療方式的創新技術。
    二、研發針對需長期且定時服藥之慢性疾病患者最佳之藥物釋控系統及藥物投與方式。
    三、整合本校研究資源、人才與技術,針對具相關疾病治療活性之藥物或化學物質進行新藥設計暨研發。
    四、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
    五、推動藥物研發相關研究與產學合作,提昇本校醫藥科技之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
    員等若干人。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任研究人員。
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