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健康經濟與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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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並整合以藥學為主體之健康經濟與政策相關研究,並提供研究與產官學接軌的平台,以提供實證及具有經濟效益之健康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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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並整合以藥學為主體之健康經濟與政策相關研究,並提供研究與產官學接軌的平台,以提供實證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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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研究做為政策制定之參考,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健康經濟與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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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效益之健康經濟相關研究做為政策制定之參考,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健康經濟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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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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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藥學相關健康經濟及衛生政策研究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一、整合藥學相關健康經濟及衛生政策研究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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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我國為本的醫藥衛生經濟相關政策,開發符合國際標準之接軌平台。
     四、建立我國為本的醫藥衛生經濟相關政策,開發符合國際標準之接軌平台。
     五、加強與產官學之合作關係,提升本校在醫藥衛生經濟與政策相關領域之競爭力。
     五、加強與產官學之合作關係,提升本校在醫藥衛生經濟與政策相關領域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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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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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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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四組:醫療科技評估組、衛生政策組、安全評估組、產業策略組,各置組長一名,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助理教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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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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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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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四組:醫療科技評估組、衛生政策組、安全評估組、產業策略組,各置組長一名,由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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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就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另得因需要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中心另得因需要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七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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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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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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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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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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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5:2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1.31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3.28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9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建立並整合以藥學為主體之健康經濟與政策相關研究,並提供研究與產官學接軌的平台,以提供實證及具有
     經濟效益之健康經濟相關研究做為政策制定之參考,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健康經濟與政策
     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藥學相關健康經濟及衛生政策研究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提供醫藥衛生之相關認證人才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三、舉辦健康經濟與政策研究相關議題之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四、建立我國為本的醫藥衛生經濟相關政策,開發符合國際標準之接軌平台。
     五、加強與產官學之合作關係,提升本校在醫藥衛生經濟與政策相關領域之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
     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四組:醫療科技評估組、衛生政策組、安全評估組、產業策略組,各置組長一名,由藥學院
     院長就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另得因需要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九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
     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