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系碩士生逕修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4行: 第4行:
:::::::::[[媒體: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doc|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font>
:::::::::[[媒體: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doc|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第三條    本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
+
第三條 本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
-
          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一、認定基準:
+
    一、認定基準:
-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
          二、考核方法:
+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二)面試成績佔60%
-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
+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
-
          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
    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
          修讀博士學位。
+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
+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
-
          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
+
    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
-
          碩士學位:
+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
-
          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
+
    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
-
          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
-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
+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
          學位考試。
+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28的目前修訂版本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
    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
    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
    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
    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
    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
    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