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守女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2行: 第12行: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
        決定。
+
          決定。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
第七條 審查程序:
+
第七條  審查程序:
-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17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8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