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守女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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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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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一、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在2015年12月30日 (三) 14:36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8號函公布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25號函公布
104.03.16一0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5.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96號函公布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49號函公布
                         
一、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