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授課實施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7月5日 (一) 09:3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6高醫教字第09811049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際化,培養學生具國際宏觀,提昇學生英語能力,
         招收外籍學生,鼓勵教師以英語教學方式開授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每學期各學院、系、所、中心開設之課程,並經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
         審議通過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惟通識教育中心、各學院、系、所開設之語言課程及以英
         語為母語之授課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學院、系、所、中心教師應就其個人授課內容、特色及未來發展,以全英語教學方式授課
         ,其方式包括教材採用原文書籍,授課、研討及學習評量皆採用英語方式為之。 
第四條	採英語教學之課程,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須以英語撰寫,並於課程大綱中點選「英語授課」,
         於學生預選課前公告學生知悉。
第五條	經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授之英語教學課程,須依相關規定授課,課程授課時
         數以1.5倍核計。
第六條	為持續提昇學生英語能力,各學院、系、所、中心應適量開設英語教學課程,並逐年適度增
         加。對於已開設之課程應進行成效評估,以做為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