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申復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3:5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03.12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26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1號函公布
102.06.06一○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6.17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874號函公布
102.10.17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29高醫研發字第10211033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受評單位之權益,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評單位執行自我評鑑,收到自我評鑑委員會之「自我評鑑結果報告」後,認為有下
    列情況之一者,得於二週內提出申復:
    一、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二、自我評鑑結果報告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
      致使自我評鑑結果報告「不符事實」。
    三、自我評鑑結果報告內容,因實地訪評期間受評單位提供資料欠缺或不足,提供補
      充資料「要求修正事項」。
    四、對自我評鑑委員會之「自我評鑑認可結果建議」有疑義者。
第三條 受評單位申復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書,向本校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於申復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應將受評單位申復意見函送自我評
    鑑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集評鑑委員會討論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函覆受評單位。
第五條 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申復意見處理後,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應將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自我評鑑結
    果報告(含評鑑認可結果建議)」、「申復申請書」及「申復意見回覆說明」等資料,
    提交至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覆核議決,並作成「自我評鑑認可結果報告書」。
第七條 申復之處理,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參與各項申復作業之人員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