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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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媒體: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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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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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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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412.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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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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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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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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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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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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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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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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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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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自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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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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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中遴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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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自校內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教職員及校外學者專家中遴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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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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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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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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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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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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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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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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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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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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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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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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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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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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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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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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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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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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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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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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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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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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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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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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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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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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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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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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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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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單位至少須每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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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項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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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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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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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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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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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大學校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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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大學校務評鑑。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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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5月6日 (五) 16:1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10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
          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
          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由
          校長自校內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教職員及校外學者專家中遴聘組成。
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
          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下: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
              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
              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
              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
          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
          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
          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各項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
          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
          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大學校務評鑑。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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