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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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13.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1413.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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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5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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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0一○一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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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047.pdf|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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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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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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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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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辦學績效、發展學校特色及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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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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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
+
第二條  (評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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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
     本校自我評鑑之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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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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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務評鑑:對研究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國際事務、產學營運、內控稽核、人事、會計、通識教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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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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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教育等整體性校務進行之評鑑。
-
          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由
+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以下簡稱系所評鑑):對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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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自校內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教職員及校外學者專家中遴聘組成。
+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
+
第三條  (評鑑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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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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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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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
+
第四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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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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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包括審議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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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
+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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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
-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
+
     擔任之,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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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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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導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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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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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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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
     本校為執行評鑑業務需要,分設專責之評鑑執行小組:
-
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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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務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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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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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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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系所評鑑執行小組:由副校長或教務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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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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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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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項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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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專案評鑑執行小組:視實際需要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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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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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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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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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及督導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作業事宜。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各評鑑執行小組相關人員於會中報告
-
          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大學校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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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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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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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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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確實反映校務經營成效及系所教育品質,其內容與效標應於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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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務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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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
 +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經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
 +
第七條  (評鑑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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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評鑑之實施,應包括實地訪評程序(含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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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評鑑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評鑑委員召集人逕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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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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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評鑑委員之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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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評鑑委員聘任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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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務評鑑:遴聘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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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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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系所評鑑: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三至五人,由上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內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
 +
            代表,陳請校長聘任之。
 +
     三、專案評鑑: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
 +
            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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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委員至少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第九條  (評鑑結果之評定)
 +
     評鑑結果之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
     受評單位得依規定辦理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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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彙整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後,送指導委員會核定認可結果,陳請校長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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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評鑑結果之改善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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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評單位應依據評鑑結果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且將實施方案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中,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成效。
 +
     被評定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應於受評一年後,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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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及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校(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增設或停辦及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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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等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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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評鑑知能研習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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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升本校人員之評鑑相關知能,每學年舉辦評鑑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
     本校視需要得鼓勵校內評鑑委員、受評單位主管及參與人員修習特定自我評鑑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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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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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評鑑主辦單位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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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委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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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評鑑結果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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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得依教育部公告時程,檢送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向教育部申請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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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
 +
       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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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辦理評鑑之結果及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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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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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參與自我評鑑校內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
第十五條 (實施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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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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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月16日 (三) 17: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10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101.11.15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101.12.20一○一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辦學績效、發展學校特色及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及教育部
     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類別)
     本校自我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研究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國際事務、產學營運、內控稽核、人事、會計、通識教育及
            推廣教育等整體性校務進行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以下簡稱系所評鑑):對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第三條  (評鑑週期)
     各類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四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本校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包括審議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
     考核。
     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
     擔任之,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得續聘。
     本指導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本校為執行評鑑業務需要,分設專責之評鑑執行小組:
     一、校務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聘任之。
     二、系所評鑑執行小組:由副校長或教務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聘任之。
     三、專案評鑑執行小組:視實際需要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及督導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作業事宜。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各評鑑執行小組相關人員於會中報告
     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第六條  (評鑑項目)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確實反映校務經營成效及系所教育品質,其內容與效標應於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詳列。
     校務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等。
     系所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經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
第七條  (評鑑辦理方式)
     自我評鑑之實施,應包括實地訪評程序(含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流程)。
     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評鑑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評鑑委員召集人逕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
     予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第八條  (評鑑委員之聘任)
     各類評鑑委員聘任原則如下:
     一、校務評鑑:遴聘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
            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二、系所評鑑: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三至五人,由上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內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
            代表,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專案評鑑: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
            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評鑑委員至少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九條  (評鑑結果之評定)
     評鑑結果之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受評單位得依規定辦理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彙整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後,送指導委員會核定認可結果,陳請校長公布之。
第十條  (評鑑結果之改善與追蹤)
     受評單位應依據評鑑結果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且將實施方案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中,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成效。
     被評定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應於受評一年後,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之運用)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及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校(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增設或停辦及員工
     考核等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評鑑知能研習之建立)
     為提升本校人員之評鑑相關知能,每學年舉辦評鑑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本校視需要得鼓勵校內評鑑委員、受評單位主管及參與人員修習特定自我評鑑研習課程。
第十三條 (經費)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評鑑主辦單位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校外委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評鑑結果之呈報)
     本校得依教育部公告時程,檢送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向教育部申請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
       成效)等。
     三、前次辦理評鑑之結果及追蹤改善情形。
     四、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介紹。
     五、參與自我評鑑校內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第十五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