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74.06.26高醫人字第794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3號函頒布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4.11 10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 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7.16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02922號函同意備查
102.08.19高醫人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第三條  本校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6至18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
     過後,並取得部訂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第四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及改聘須先由本校附設醫院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學校三級教評
     會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各級教師審查基準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第五條  臨床教師之授課時數比照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
     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及臨床見實習課程之折算標準依據本校「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核計。
第六條  臨床教師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定期辦理教師評估並經三級教
     評會審查。如因懷孕、生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比照專任教師延長升等或評估年限。
第七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且不支薪及支領鐘點費。
第八條  臨床教師之聘期及續聘評估標準與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授課時數、教師評估及續聘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其年資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