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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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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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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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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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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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臨床教學品質及對外建教合作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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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4 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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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1 10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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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26 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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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6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0292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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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08.19高醫校法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doc|102.08.19高醫校法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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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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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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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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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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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至18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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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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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後,並取得部訂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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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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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及改聘須先由本校附設醫院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學校三級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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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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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各級教師審查基準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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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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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教師之授課時數比照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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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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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及臨床見實習課程之折算標準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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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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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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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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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教師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定期辦理教師評估並經三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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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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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會審查。如因懷孕、生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比照專任教師延長升等或評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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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學系臨床教師以取得專科醫師證照為限,其他學系臨床教師以取得相關專業證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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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且不支薪及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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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須於每年五月底前由各學系、所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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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之聘期及續聘評估標準與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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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關學、經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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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授課時數、教師評估及續聘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其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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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關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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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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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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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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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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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得由各該學系、所推薦,並經所屬學院審核通過,呈請校長同意後,核發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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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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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對本校學生每週須進行至少兩小時之臨床教學或其他教學活動,且不得擔任本校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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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前項教學活動規定時數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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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工作時間及內容,應由各學系、所事先負責規劃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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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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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學院為實際業務之需要,得另訂臨床教師審查及升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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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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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19日 (一) 15:00所做的修訂版本

74.06.26高醫人字第794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3號函頒布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4.11 10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 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7.16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02922號函同意備查
102.08.19高醫校法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第三條  本校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6至18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
     過後,並取得部訂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第四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及改聘須先由本校附設醫院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學校三級教評
     會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各級教師審查基準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第五條  臨床教師之授課時數比照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
     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及臨床見實習課程之折算標準依據本校「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核計。
第六條  臨床教師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定期辦理教師評估並經三級教
     評會審查。如因懷孕、生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比照專任教師延長升等或評估年限。
第七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且不支薪及支領鐘點費。
第八條  臨床教師之聘期及續聘評估標準與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授課時數、教師評估及續聘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其年資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