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100.11.10 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10 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3613.doc|100.11.2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3613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01103613.doc|100.11.2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3613號函公布]]
 +
:::::::::[[媒體:1050114 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docx|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pre>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並推動臨床技能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並推動臨床技能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
-
     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研究創新、與產學合作,設置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研究創新、與產學合作,設置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並訂定本辦法。
+
    並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
      二、整合統籌各學院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空間設備、教學資源、課程設計、人才培育、
+
    二、整合統籌各學院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空間設備、教學資源、課程設計、人才培育、
-
        教育訓練計畫及業務。
+
      教育訓練計畫及業務。
-
      三、審議OSCE技能檢測國家試場相關規劃。
+
    三、審議OSCE技能檢測國家試場相關規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附設醫院教學副院長、臨床教育訓練部主任為當然委員,
+
    附設醫院教學副院長、臨床教育訓練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
-
     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並置幹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
+
    專家擔任,並置幹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總幹事與幹事由主任委員自相關業務單位人員遴選擔任。
-
     總幹事與幹事由主任委員自相關業務單位人員遴選擔任。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6年2月16日 (二) 09:08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11.10 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2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3613號函公布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並推動臨床技能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
    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研究創新、與產學合作,設置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整合統籌各學院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空間設備、教學資源、課程設計、人才培育、
      教育訓練計畫及業務。
    三、審議OSCE技能檢測國家試場相關規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附設醫院教學副院長、臨床教育訓練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
    專家擔任,並置幹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總幹事與幹事由主任委員自相關業務單位人員遴選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