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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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適用於綜合臨床實習、血液透析學實習、腹膜透析學實習。 第 三 條 學生需修畢腎臟照護導論、血液淨化(含設備)學、腹膜透析學等課程;始得修習各科腎臟照護相關實習。 第 四 條 學生以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由其他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學中心為校外實習場所,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第 五 條 視實際需要擬分發學生前往校外實習時,經實習委員會審議後,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 六 條 實習學分按照本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第 七 條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場所協商後決定之。 第 八 條 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第 九 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第 十 條 若有任何特殊狀況,須經系實習委員會決議,呈校方核定後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校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議、院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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