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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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674.doc|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1674.doc|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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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能資源管理辦法_1061103公告版.docx|106.10.121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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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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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資源之使用符合效益,有效控管能資源使用,並落實「校園環境保護暨能資源管理政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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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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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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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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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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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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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資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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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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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設置能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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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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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由營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依功能別由召集人推薦、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由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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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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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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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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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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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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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責分工說明於能源管理系統相關管理程序、作業標準等文件,以及溫室氣體盤查相關程序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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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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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副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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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
     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經副召集人認定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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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
      一、各單位能源管理行動計畫推動情形(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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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
      二、能源管理績效指標變動情形(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分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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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
      三、目前達成年度目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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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
      四、能源管理法規登錄狀態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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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溫室氣體盤查。
+
      五、影響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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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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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校能源管理事務推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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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底內部稽核完成後盡速召開年度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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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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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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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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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確認前次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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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能源政策之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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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查能源績效及相關能源績效指標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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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年度能源目標與標的之達成情形,及預計下一年度之能源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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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評量執行行動計畫之能源績效(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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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評量執行能源溝通之具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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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影響本校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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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能源管理系統內部稽核結果與矯正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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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能源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的其他要求事項之守規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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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能源管理系統矯正與預防措施之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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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維持能源管理系統持續改善之建議事項(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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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結論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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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檢討能源政策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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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討能源績效之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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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討能源績效指標之變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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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年度能源目標與標的之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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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改善能源管理系統要項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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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確認實施與維持能源管理系統資源之可取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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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可依下列情形決定召開臨時能源管理系統年度審查會議,以確保能源管理系統之持續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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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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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發生重大管理缺失,足以影響學校信譽或招致利害相關者抱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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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關能源管理法規修訂,須立即調整現行能源管理系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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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認定需經能源管理審查會議討論能源管理事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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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能源管理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推動能源管理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推薦並報請校長
 +
     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 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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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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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3日 (五) 16:31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08高醫總字第0960006329號函公布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106.10.121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資源之使用符合效益,有效控管能資源使用,並落實「校園環境保護暨能資源管理政策宣言」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資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資源者。
     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設置能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由營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依功能別由召集人推薦、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由本校學生
     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權責分工說明於能源管理系統相關管理程序、作業標準等文件,以及溫室氣體盤查相關程序文件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副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
     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經副召集人認定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一、各單位能源管理行動計畫推動情形(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二、能源管理績效指標變動情形(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分析與檢討)。
      三、目前達成年度目標情形。
      四、能源管理法規登錄狀態之適用性。
      五、影響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六、本校能源管理事務推行狀況。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底內部稽核完成後盡速召開年度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
     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一、確認前次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
      二、審查能源政策之適切性。
      三、審查能源績效及相關能源績效指標變動情形。
      四、審查年度能源目標與標的之達成情形,及預計下一年度之能源績效。
      五、評量執行行動計畫之能源績效(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六、評量執行能源溝通之具體成果。
      七、影響本校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八、能源管理系統內部稽核結果與矯正現況。
      九、能源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的其他要求事項之守規性評估。
      十、能源管理系統矯正與預防措施之實施情形。
      十一、維持能源管理系統持續改善之建議事項(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會議結論至少包括:
      一、檢討能源政策之適用性。
      二、檢討能源績效之變動情形。
      三、檢討能源績效指標之變更狀況。
      四、審查年度能源目標與標的之適切性。
      五、改善能源管理系統要項之有效性。
      六、確認實施與維持能源管理系統資源之可取得性。
     召集人可依下列情形決定召開臨時能源管理系統年度審查會議,以確保能源管理系統之持續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一、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初期。
      二、發生重大管理缺失,足以影響學校信譽或招致利害相關者抱怨時。
      三、相關能源管理法規修訂,須立即調整現行能源管理系統時。
      四、認定需經能源管理審查會議討論能源管理事務時。
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能源管理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推動能源管理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推薦並報請校長
     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 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