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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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1374.docx|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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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公告版).doc|105.07.14 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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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6-行政法規-05-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修).doc|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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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2月21日 (二) 09:0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
105.07.14 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一)專業執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二)專業證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三)英文能力證照加給
      需負責所屬單位國際事務推動並擔任英文聯絡窗口者始得支領。
      各一級教學及行政單位以推薦以1人為原則。國際事務處或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各類英文檢定成績標準及核發金額另訂之,首次請領者之英文檢定成績需在支領本項加給前3年內取得始可採認。
四、    發放程序為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各項證照加給每次核發期間為一學年,期滿二個月前各該單位
      主管需評估該人員之工作表現,經校長核定後始得續發該項加給。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