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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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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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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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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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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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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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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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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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業執照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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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業執照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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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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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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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業證照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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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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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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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業證照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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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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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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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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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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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能力證照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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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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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擔任所屬單位英文聯絡窗口者始得支領。除國際事務處外,本校各一級教學及行政單位以推薦以1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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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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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英文檢定成績標準及核發金額如附表,每次核發期間為一學年,期滿二個月前各該單位主管需評估該人員之工作表現,經校長核定後始得續發本項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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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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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類英文檢定成績需在支領本項加給前3年內取得始可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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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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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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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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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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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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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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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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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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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25日 (四) 10:08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
105.07.14 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一)專業執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二)專業證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三)英文能力證照加給
      需擔任所屬單位英文聯絡窗口者始得支領。除國際事務處外,本校各一級教學及行政單位以推薦以1人為原則。
      各類英文檢定成績標準及核發金額如附表,每次核發期間為一學年,期滿二個月前各該單位主管需評估該人員之工作表現,經校長核定後始得續發本項加給。
      前項各類英文檢定成績需在支領本項加給前3年內取得始可採認。
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