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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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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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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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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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1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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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六號函.doc|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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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0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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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1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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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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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0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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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doc|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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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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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暨參照公私立學校員工考核辦法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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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暨參照公私立學校員工考核辦法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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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及附屬機構之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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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及附屬機構之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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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員工成績考核以「工作績效」(70%)、「出勤狀況」(10%)、「品德」(2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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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員工成績考核以「工作績效」(70%)、「出勤狀況」(10%)、「品德」(20%)三項綜合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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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綜合評定成績之優劣,並分為優(八十分以上)、良(七十至七十九分)、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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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優劣,並分為優(八十分以上)、良(七十至七十九分)、平(六十至六十九分)、差(五十九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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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至六十九分)、差(五十九分以下)四等。評定優等人數由考核委員會依全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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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評定優等人數由考核委員會依全學年度工作績效評估訂定。評定優等及平等(含)以下人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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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績效評估訂定。評定優等及平等(含)以下人員,主管須作詳細具體說明,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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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須作詳細具體說明,否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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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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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員工考核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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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員工考核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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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時考核:每四個月考核一次,考核表依本校及附屬機構實際需要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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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時考核:每四個月考核一次,考核表依本校及附屬機構實際需要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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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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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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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核:由所屬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資料,依「工作績效」、「出勤狀況」、「品德」三項分別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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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核:由所屬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資料,依「工作績效」、「出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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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總和上列三項成績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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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況」、「品德」三項分別評定,總和上列三項成績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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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核:由考核委員會複審評定。
           (二)複核:由考核委員會複審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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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由人事單位詳細填妥考核資料,由單位主管先行初核後送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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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由人事單位詳細填妥考核資料,由單位主管先行初核後送請考核委員會複審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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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複審之。考核委員會由本校及附屬機構分別組織之,並報請校長核聘。本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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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由本校及附屬機構分別組織之,並報請校長核聘。本校及附屬機構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結果應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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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屬機構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結果應報請校長核定,校長對各考核委員會評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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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核定,校長對各考核委員會評定結果,如有必要得送請各考核委員會再複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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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必要得送請各考核委員會再複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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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員工獎懲增分或減分,應於初核時為之。平時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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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員工獎懲增分或減分,應於初核時為之。平時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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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時懲罰申誡一次減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因記大過一次而予以評定基本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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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大功一次加九分,平時懲罰申誡一次減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大過一次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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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則不予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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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因記大過一次而予以評定基本分數後,則不予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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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員工自到職日起列入考核,評定優等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個月本薪或年功薪之一次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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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員工自到職日起列入考核,評定優等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個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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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給予二個月年功薪之一次獎金。評定良等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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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或年功薪之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給予二個月年功薪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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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予半個月本薪或年功薪之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給予一個月年功薪之一次獎金。評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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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定良等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半個月本薪或年功薪之一次獎金,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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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者,得保留原薪級,評定差等者,降一級敘薪,但其情節重大者得予免職。職員工有免職情事者應依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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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給予一個月年功薪之一次獎金。評定平等者,得保留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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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獎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審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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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定差等者,降一級敘薪,但其情節重大者得予免職。職員工有免職情事者應依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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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該學年度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度考核不予晉級敘薪及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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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獎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審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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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員工之考核進行中,辦理人員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複核時,對本身之考核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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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該學年度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度考核不予晉級敘薪及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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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員工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竣,考核結果於下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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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員工之考核進行中,辦理人員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複核時,對本身之考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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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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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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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員工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竣,考核結果於下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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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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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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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6:19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
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六號函
91.12.11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92.01.0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暨參照公私立學校員工考核辦法而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及附屬機構之職員工。
第三條  職員工成績考核以「工作績效」(70%)、「出勤狀況」(10%)、「品德」(20%)三項綜合評定成績
      之優劣,並分為優(八十分以上)、良(七十至七十九分)、平(六十至六十九分)、差(五十九分以下
     )四等。評定優等人數由考核委員會依全學年度工作績效評估訂定。評定優等及平等(含)以下人員,主
      管須作詳細具體說明,否則不予採納。
第四條  職員工考核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考核:每四個月考核一次,考核表依本校及附屬機構實際需要另訂之。
          二、學年度考核:
          (一)初核:由所屬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資料,依「工作績效」、「出勤狀況」、「品德」三項分別評
              定,總和上列三項成績評定之。
          (二)複核:由考核委員會複審評定。
          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由人事單位詳細填妥考核資料,由單位主管先行初核後送請考核委員會複審之。考核
      委員會由本校及附屬機構分別組織之,並報請校長核聘。本校及附屬機構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結果應報請
      校長核定,校長對各考核委員會評定結果,如有必要得送請各考核委員會再複審一次。
第五條  職員工獎懲增分或減分,應於初核時為之。平時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平時懲罰申誡一次減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因記大過一次而予以評定基本分數
      後,則不予減分)。
第六條  職員工自到職日起列入考核,評定優等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個月本薪或年功薪之一次獎
      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給予二個月年功薪之一次獎金。評定良等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
      給予半個月本薪或年功薪之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給予一個月年功薪之一次獎金。評定平
      等者,得保留原薪級,評定差等者,降一級敘薪,但其情節重大者得予免職。職員工有免職情事者應依職
      員工獎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審定後執行。
          於該學年度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度考核不予晉級敘薪及核發獎金。
第七條  職員工之考核進行中,辦理人員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複核時,對本身之考核應迴避。
第八條  職員工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竣,考核結果於下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