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4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1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1560.doc|100.5.9高醫人字第1001101560號函公布]]
+
::::::::[[媒體:1001101560.doc|100.05.13高醫人字第1001101560號函公布]]
-
</font>
+
::::::::103.04.10.102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doc|104.06.17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定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設置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定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設置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8行: 第9行: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調整及修正職員工之考核成績。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調整及修正職員工之考核成績。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名,其中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名,其中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度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度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
    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5年9月23日 (三) 09:4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13高醫人字第1001101560號函公布
103.04.10.102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17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定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設置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調整及修正職員工之考核成績。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名,其中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度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
    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