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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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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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560.doc|100.05.13高醫人字第100110156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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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29九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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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0.102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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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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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doc|104.06.17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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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25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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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12.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7號函公布實施.doc|94.12.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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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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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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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定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設置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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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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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調整及修正職員工之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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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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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名,其中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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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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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度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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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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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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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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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23日 (三) 09:4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13高醫人字第1001101560號函公布
103.04.10.102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17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定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設置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調整及修正職員工之考核成績。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名,其中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度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
    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