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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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5  108學年度第1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9.05.15  108學年度第1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9.07.09  10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7.09  10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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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8月3日 (一) 16:4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03.26 102學年度第2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5.01 高醫人字第1041101461號函公布
104.06.03 103學年度第6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4.06.11 10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7.09 高醫人字第1041102161號函公布
106.05.25 105學年度第2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5.18 106學年度第2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5.15 108學年度第1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通過
109.07.09 10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7.30 高醫人字第1091102295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第4條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校職員工(不含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司機及兼任單位一級主管、副主管者)。
三、本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下稱小組)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由人力資源室主任擔任。
    (二)委員:由校長自本校各行政及教學單位遴聘12至14名教師及職員工擔任之。
    (三)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四、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項目、操作型定義、衡量單位、單位給分標準、上傳資料者、疑義解決、貢獻度評核及各項規定等,由小組研議後,陳請
    校長核定之。
五、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項目訂定給分上限,各項加總滿分為100分,超過滿分以100分計。
    考核期間及個人對組織貢獻度佔本校職員工考核年度成績總分之比例依職員工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六、為期有效進行個人對組織貢獻度之評核作業,採資訊系統登錄與核計分數,系統維護作業由如下權責單位各司其職:
    (一)指標基本檔維護由人力資源室負責。
    (二)系統開發與維護由圖書資訊處負責。
    (三)個人考核成績彙整由人力資源室負責。
    (四)查詢與上傳資料權限:
        1.個人可查詢本人貢獻度點數資料。
        2.單位主管可查詢單位內所屬人員之點數資料。
        3.負責資料上傳登錄者:分為個人申請及業務主辦單位之承辦人或主管負責。
           (1)個人申請指標登錄,需經由單位主管簽核後,申請資料始得被認可登錄為正式資料。
           (2)業務主辦單位之承辦人或主管,應於系統開放登錄期間內,負責將參與該次活動之全體職員工,將其所對應之指標上傳登錄,登錄後
              資料如有異動或修正,需經由原資料上傳登錄者負責異動作業。
        4.登錄資料一經發現造假者,除註銷登錄資料外,並依本校職員工獎懲辦法懲處。
七、本要點經本校職員工考核個人對組織貢獻度指標小組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