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7年9月14日 (四) 08:5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1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及委員十五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
        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
        長、圖資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
        長遴聘本校教師二名及職員工代表五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得
        連任之,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