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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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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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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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3.11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doc|99.03.11 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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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3.11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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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辦法1060817v.docx|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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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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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_1071025公告版.docx|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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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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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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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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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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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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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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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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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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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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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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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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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及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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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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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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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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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及職員工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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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名及職員工代表五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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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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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連任之,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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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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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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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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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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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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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25日 (四) 16:10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2.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1 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圖資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名及職員工代表五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第4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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