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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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04.101 學年度第5 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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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職員工獎懲,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職員工獎懲,特訂定本辦法。

在2013年8月27日 (二) 15:03所做的修訂版本

87.06.30醫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30第一次醫事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87.07.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87.07.09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7.07.27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九次常會修正通過
87.08.03(87)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修正頒布(87.08.01生效)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06.24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備查通過
100.09.16高醫人字第1001102691號函公布
102.07.04.101 學年度第5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8.08高醫人字第10211024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職員工獎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職員工(含約僱人員)。
第三條  本校設「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職員工獎懲,其設置辦
     法另訂之。
第四條  職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三種,懲戒分為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
    (含降調職務或降級)、免職等五種。
     獎懲提出原則如下:
     一、本校職員工之獎勵應以具全學年度持續性、創新、有突破性、對學校有整體具體貢獻
       及達成學校總體目標者,始得由單位主管提出。
     二、校外單位來函建議之敘獎案,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
       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予獎勵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三、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重複獎懲,其議獎
       人員以不超過參與人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人
       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五、對於跨單位間之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應於擬定方案或計畫時,視實
       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於辦理獎懲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六、就某優良事蹟,已領取津貼或工作酬勞者,基於獎勵不重複原則不予敘獎。
     有關職員工獎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依據相關法令簽擬具體事實及建議意見,
     提請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獎懲提出原則者應予獎勵:
     一、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嘉獎:
     (一)工作態度良好,服務親切,深獲好評,經服務單位建議查證屬實者。
     (二)對校(院)內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得當者。
     (三)工作勤奮、認真負責具有具體事證者。
     (四)承辦有關性別平等相關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有具體貢獻者。
     (六)其他具有足資嘉獎事蹟者。
     二、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成果表現者。
     (二)辦理重要或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且具有成效者。
     (三)天然災害期間,奮勇搶救資材設備,使本校(院)得免重大損失
        者。
     (四)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或審
        查具有價值者。
     (五)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性騷擾、性侵害防治等相關工作,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或有
        具體貢獻者。
     (六)積極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有具體貢獻者。
     (七)其他重要功績足資績記功事蹟者。
     三、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大功:
     (一)對負責之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方法,經採行並有卓越貢獻者。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
        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三)執行重大任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五)具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記大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