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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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
103.02.27一○二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1號函公布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職員工,係指本校專任職員工(編制內)、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駐衛
   警察、教官、校安人員及學輔人力。
   本校所聘僱非前項所指人員,其相關辦法另訂之。
三、 職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倘因業務需要、突發事件或緊急交辦事項,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延長工作時間
   者,應於事前填具「加班申請單」或以簽呈申請;事後補請至遲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 職員工加班時,應確實簽到退。各單位主管應切實審核所屬職員工之加班,以作為學年度考核之依據。
五、 每人平日加班時數每日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至多以四十六小時
   為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 加班時數得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惟以補休為原則。補休以小時計,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七、 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加班費計算,依法令規定辦理。
   大型場地等支援加班之技術服務人員及清潔服務人員,如符合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之規定,另依
   其標準支給。
八、 加班後應依實際加班時數,至遲於加班日起一個月內填報「加班補休/加班費申請表」,送人事室憑辦。
   未依程序申請加班或無簽到退紀錄者(於校外加班,不克簽到退者除外),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如有
   虛報加班之情事者,一經查明,依本校職員工獎懲辦法辦理。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