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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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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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382.doc|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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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382.doc|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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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7一○二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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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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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931.doc|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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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職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教官或校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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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3.10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修正條文及對照表.docx|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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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延長工作時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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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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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校職員工加班事後以補休為原則,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欲申請加班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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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7 高醫人字第1081100144號函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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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專案簽准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班費。除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外,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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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申請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交人事室彙辦後,轉陳副校長核准,未依程序辦理者一律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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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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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於108.01.17高醫人字第108110014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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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及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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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職員工加班時數規定如下:職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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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若經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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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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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校技工、工友及擔任司機職務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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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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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月17日 (四) 16:2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
103.02.27一○二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1號函公布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108.01.17 高醫人字第1081100144號函廢止
【本法規於108.01.17高醫人字第1081100144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