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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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931.doc|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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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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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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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職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教官或校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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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職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教官或校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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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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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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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時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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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工作時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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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職員工加班事後以補休為原則,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如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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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校職員工加班事後以補休為原則,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如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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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班費。除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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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班費。除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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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加班申請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交人事室彙辦後,轉陳副校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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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加班申請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交人事室彙辦後,轉陳副校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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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未依程序辦理者一律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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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未依程序辦理者一律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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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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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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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及補休。本校大型場地等支援加班之技術服務人員及清潔服務人員如符合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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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及補休。本校大型場地等支援加班之技術服務人員及清潔服務人員如符合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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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之規定另依其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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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之規定另依其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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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員工加班時數規定如下:職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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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職員工加班時數規定如下:職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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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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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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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若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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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若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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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技工、工友及擔任司機職務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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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校技工、工友及擔任司機職務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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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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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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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14:0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
103.02.27一○二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1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職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教官或校安人員。
三、 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
   延長工作時間者。
四、 本校職員工加班事後以補休為原則,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如有特殊原因,
   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班費。除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
   外,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加班申請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交人事室彙辦後,轉陳副校長核
   准,未依程序辦理者一律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五、 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
   ,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及補休。本校大型場地等支援加班之技術服務人員及清潔服務人員如符合本校
   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之規定另依其標準支給。
六、 職員工加班時數規定如下:職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八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若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七、 本校技工、工友及擔任司機職務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