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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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在2013年5月20日 (一) 16:2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職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教官或校安人員。
三、 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延長工作時間者。
四、 本校職員工加班事後以補休為原則,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欲申請加班費者,
   應專案簽准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班費。除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外,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
   「加班申請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交人事室彙辦後,轉陳副校長核准,未依程序辦理者一律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五、 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
   加班費及補休。
六、 職員工加班時數規定如下:職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
   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若經專
   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七、 本校技工、工友及擔任司機職務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