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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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2337.docx|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2337.docx|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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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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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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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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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校務法規規則第13條第3項規定經人事室106.07.27第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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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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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308.docx|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0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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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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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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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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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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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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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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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駐衛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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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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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初級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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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級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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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高級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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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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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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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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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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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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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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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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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工任用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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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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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並應具備應僱之條件,近三年內無犯罪及責任肇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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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駐衛警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
 +
        四、辦事員:學士以上學歷。
 +
        五、初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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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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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以上學位,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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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中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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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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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以上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七、 高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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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二)碩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三)博士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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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專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一)學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二)碩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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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博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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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秘書和董事會秘書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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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學歷,十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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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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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博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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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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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專門委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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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特殊專長,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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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博士學位,六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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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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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則予終止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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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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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職員工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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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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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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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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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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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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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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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一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參酌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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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友、司機、駐衛警察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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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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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職員工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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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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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工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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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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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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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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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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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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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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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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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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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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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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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職員工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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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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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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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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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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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職員工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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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職員工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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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中心主任、秘書及組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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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秘書、組長及中心主任: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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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室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之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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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聘兼主管除會計室主任之任免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之規定外,其餘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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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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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5日 (五) 16:23所做的修訂版本

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
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
103.02.27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08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2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一、工友。
        二、司機。
        三、駐衛警察。
        四、辦事員。
        五、初級組員。
        六、中級組員。
        七、高級組員。
        八、專員。
        九、秘書。
        十、董事會秘書。
        十一、專門委員。

第二章	任用
第4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職員工任用資格如下: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
        二、司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並應具備應僱之條件,近三年內無犯罪及責任肇事記錄。
        三、駐衛警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
        四、辦事員:學士以上學歷。
        五、初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位,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六、 中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七、 高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三)博士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八、 專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碩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博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九、 秘書和董事會秘書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十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碩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博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四)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十、 專門委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具特殊專長,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博士學位,六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第5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則予終止僱用。

第三章	晉升
第6條	職員工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第7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一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參酌本原則辦理。
        工友、司機、駐衛警察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第四章	其他
第8條	職員工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職員工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9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10條	職員工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第11條	職員工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2條	職員工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第13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中心主任、秘書及組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組長及中心主任: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二、室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之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前項聘兼主管除會計室主任之任免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之規定外,其餘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