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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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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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558.doc|100.5.9高醫人字第100110155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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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5月13日 (五) 10:5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5.9高醫人字第10011015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職員工獎懲案件,設置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有關本校職員工獎勵及懲處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
    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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