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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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7.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87.07.09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
87.07.27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九次常會通過
87.08.03(87)高醫法字第0四六號函訂定頒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等四級。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左列基本資格:
      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
              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
          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
          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
          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系所訂定辦法,經過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辦理初審,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本辦法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大獎之界定與年限酌減標準,由各系所定之。
第七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由各系所定之。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
第九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
      之等級,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