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學生社團幹部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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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19八十九學年度學生輔導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0.09.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11.22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14號函公布
101.10.09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3.06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4號函公布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4.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8號函公布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105.02.19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8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27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11號函公布
 
一、 為獎勵本校學生社團(含系學會及學生會)正副社(會)長及優秀幹部,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社團幹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每學年度公告期間內,檢附上一學年度成績單、申請表及具體事蹟表,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一)上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二)熱忱盡責、積極推動學生社團業務且表現優異者,或參加學生社團評鑑獲獎者。  
     (三)每一學生社團以推薦一名為限。
三、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聘請五名評審委員,就其具體事蹟評定成績後,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報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考量學校當學年度經費與學生社團屬性比例分佈,
     決議獎勵之名額、獎學金金額及獎勵名單。獎勵名額、獎學金金額與獎勵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四、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