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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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13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
          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
          二. 遴選委員﹕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但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本系(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
              之。
          前項委員,由系(所)主任(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系(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
          會推荐。
第七條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
          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
          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
          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
          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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