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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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13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2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
          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由系主任(所長)就該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系(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
          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
          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
          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通識教育中心各組得比照本準則設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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