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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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13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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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doc|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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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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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doc|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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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doc|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媒體: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doc|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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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542.doc|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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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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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309.doc|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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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309.doc|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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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doc|105.07.06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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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060401公告1060111.docx|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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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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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系級(含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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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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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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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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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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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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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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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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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由系(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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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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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系(所、中心)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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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所、中心)主任就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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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若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少於其教評會委員教授資格人數時,遴選委員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該系(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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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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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會議推薦本校相關領域教授達其教評會委員不足教授資格數(最低教授人數扣除該學系教授人數)雙倍為遴選委員候選名單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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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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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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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中心),得由系(所、中心)務會議自該系(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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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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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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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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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所、中心)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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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或延長服務,由委員原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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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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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得重複,但重複委員不可擔任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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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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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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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系(所、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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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系(所、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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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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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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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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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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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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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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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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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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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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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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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中心)主任送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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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親等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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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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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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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中心)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中心)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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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術合作關係(如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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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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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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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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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關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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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設立之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得經系(所、中心)務會議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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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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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依前項程序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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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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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位學程得比照本準則設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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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位學程得比照本辦法設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簽請所屬學院領域相近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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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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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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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6日 (五) 09:04所做的修訂版本

81.05.13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2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2號函公布
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09號函公布
105.07.06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系級(含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一、系(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由系(所、中
       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系(所、中心)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三、若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少於其教評會委員教授資格人數時,遴選委員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該系(所、中心)
       務會議推薦本校相關領域教授達其教評會委員不足教授資格數(最低教授人數扣除該學系教授人數)雙倍為遴選委員候選名單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
       候補委員若干人。
     四、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或延長服務,由委員原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得重複,但重複委員不可擔任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系(所、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二、三親等內血親。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四、學術合作關係(如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五、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
     六、相關利害關係人。
     七、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九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十條  學位學程得比照本辦法設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簽請所屬學院領域相近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代審。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