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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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在2013年5月20日 (一) 16:31所做的修訂版本

81.05.13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2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2號函公布
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所、中心)主任就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中心),得由系(所、中心)務會議自該系(所、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
     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所、中心)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
     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系(所、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中心)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中心)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新設立之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得經系(所、中心)務會議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再依前項程序公佈實施。
第十一條 學位學程得比照本準則設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