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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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綜理本校附屬機構及受委託經營相關事業(以下簡稱附屬事業)管理發展事項,設置管理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附設醫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委員由校長自本校副校長、主任秘書、醫學院院長、附設醫院副院長、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執行
     長及副執行長、高雄市立旗津醫院院長及校內人員等遴選組成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
     本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邀請校外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附屬事業之管理。
      二、相關法規之審議。
      三、本校重大投資之評估與規劃。
      四、專案之研議與規劃。
      五、其他管理發展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為執行業務,下設小組,成員由本校、附屬事業及其他經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組成;各小組得置幹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