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4月27日 (三) 17:18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一、專任教師每位分配研究室約3-5坪為原則。另獲校外補助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        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分配約5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有實驗儀器設備),得另案申請分配約10        坪之實驗室。        研究計畫總經費超過200萬元者,得另專案申請增加實驗室(研究計畫總經費200-299萬元者得另增加        5坪,300-399萬元者10坪,400-499萬元者15坪,餘類推)。但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45坪為        原則。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一)辦公室約5坪。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研究生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50坪,70~100人約60坪,          100~120人約70坪,120~140人約80坪,140~160人約90坪,160~180人約100坪,180人以上          約110坪。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50坪。       (四)各學院約20坪。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五、共同實驗室及教學或研究特殊需求空間,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實驗室需求空間另計,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統籌辦理。 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