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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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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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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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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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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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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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847.doc|103.03.18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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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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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每位分配研究室約3-5坪為原則。另獲校外補助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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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3坪為原則。不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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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分配約5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有實驗儀器設備),得另案申請分配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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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原則。當年度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卓越者,可另案申請研究彈性空間;獲100萬元以上補助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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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坪之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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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100-2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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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計畫總經費超過200萬元者,得另專案申請增加實驗室(研究計畫總經費200-299萬元者得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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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實驗室;201-4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約8坪之實驗室;401-600萬元者,得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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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坪,300-399萬元者10坪,400-499萬元者15坪,餘類推)。但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45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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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10坪之實驗室;601-8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2坪之實驗室;801-10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4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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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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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餘類推。至1801萬元以上者,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25坪為原則。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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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公室約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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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公室約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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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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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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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研究生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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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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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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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45坪,70~100人約5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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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50坪,70~100人約6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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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20人約60坪,121~140人約65坪,141~160人約70坪,161~180人約75坪,181人以上約8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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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20人約70坪,120~140人約80坪,140~160人約90坪,160~180人約100坪,18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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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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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11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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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4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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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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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學院約2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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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5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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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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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學院約2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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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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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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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同實驗室及教學或研究特殊需求空間,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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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同實驗室或研究需求空間,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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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實驗室需求空間另計,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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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學生實驗室需求空間,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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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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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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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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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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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3月18日 (二) 15:1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18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一、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3坪為原則。不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5坪
       為原則。當年度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卓越者,可另案申請研究彈性空間;獲100萬元以上補助之研究計畫
       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100-200萬元者,
       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實驗室;201-4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約8坪之實驗室;401-600萬元者,得另案
       申請10坪之實驗室;601-8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2坪之實驗室;801-10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4坪之
       實驗室,餘類推。至1801萬元以上者,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25坪為原則。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一)辦公室約5坪。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45坪,70~100人約55坪,
         101~120人約60坪,121~140人約65坪,141~160人約70坪,161~180人約75坪,181人以上約80坪。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45坪。
       (四)各學院約20坪。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五、共同實驗室或研究需求空間,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學生實驗室需求空間,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