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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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815.doc|106.07.27 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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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_1070118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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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_1070226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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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0207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教育部核定文.pdf|107.02.0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18080號函備查第1及第2條、第4至6條、第8及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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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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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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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15行: 第18行: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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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轉入系所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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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轉入系所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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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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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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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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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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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26日 (一) 18:2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12.27 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103.04.30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
106.07.27 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2.0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18080號函備查第1及第2條、第4至6條、第8及第9條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教務處彙整後,由轉入系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符合轉入系所之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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