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
第8行: 第8行: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研究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
+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研究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
    (三)符合各研究所之申請條件。
+
      三、符合各研究所之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
     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
     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

在2014年2月10日 (一) 14:5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
     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研究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符合各研究所之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
     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
     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同研究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