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補助費獎勵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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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爭取校外研究計畫,補助其進行研究所需相關經費,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師以本校名義申請擔任科技部、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或其他政府機構經審查
    通過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且登錄於本校行政系統之主持人。其獲補助之計畫應個別計算每題計畫經費;若為多年期
    補助計畫,則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之;若屬整合型計畫,則需先扣除校外子計畫計算之。未編列管理費之專題
    研究計畫,不得依本辦法獎勵。
第三條 研究計畫補助費分為計畫主持人研究室經費及院級獎勵款二項,補助方式分述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研究室經費:依當年度計畫經費,扣除主持人費及配合款後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50萬元以下者,補助5萬點。
      (二)5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補助10萬點。
      (三)10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者,補助20萬點。
      (四)3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補助30萬點。
      (五)1,000萬元以上者,補助50萬點。
    二、院級獎勵款:依當年度整合型研究計畫管理費的50%作為總計畫主持人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獎勵款。整合型計畫
      的總計畫主持人須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且校外子計畫金額不予列計。
第四條 計畫主持人研究室經費限用於研究相關費用(不含出國參加學會)。院級獎勵款可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運用。經費
    應配合本校會計年度使用,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核銷完畢,逾期不予核銷。
第五條 每年計畫核定後,由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統一造冊核發研究計畫補助費予計畫主持人及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未及於
    作業時程辦理補助之計畫,併入次年度辦理。計畫主持人同時為本校附屬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請向附屬機構提出相關補助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計畫主持人研究室補助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以每點值一元換算,並視當年度經費調整,其點值計算
    方式由研究發展處另行公告。院級獎勵款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並視當年度經費調整。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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