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績優教師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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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8一○○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0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2.0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3726號函公布
101.11.19 一O一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1.12.20 一O一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 一O一學年度第6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2.03.14 一O一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8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946號函公布
102.09.10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792號函公布
103.03.24 一O二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103.04.10 一O二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12 高醫研發字1031101438號函公布
106.06.21 一O五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07.13 一O五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致力於學術研究,提昇本校研究能量,並肯定研究績優教師於對外爭
        取研究計畫及發表學術成果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優秀論文」、「研究計畫績優」、「研究成果績優」等三類,
        其中研究成果績優類另分「一般教師」及「年輕教師」等二組。
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校研究表現卓著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惟研究成果績優類年
        輕教師組之候選人,僅限年齡四十五歲(含)以下之教師申請;但若申請人曾於前述期
        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2年。
第四條	各獎項之獎勵名額:
       (一)優秀論文類:符合資格者即頒予獎勵,無名額之限制。
       (二)研究計畫績優類:按各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五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
             點時依四捨五入進位,但各學院分配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三)研究成果績優類:
             1.一般教師組,按各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五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
               時依四捨五入進位,但各學院分配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2.年輕教師組,擇優遴選五名。
第五條   各獎項之計分及遴選方式:
       (一)優秀論文類:
             1.自當年度研究論文獎勵申請案中遴選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始著作
              (Original Article),且該論文刊登之期刊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
               達 5.0(含)以上或在該領域達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2.遴選近十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始著作,且該論文於前一年度曾被ESI
               資料庫收錄為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者。
        同一篇論文同時符合前項二款條件者,得分別獎勵之,惟每篇以獎勵一人為原則。
       (二)研究計畫績優類:自經校方備案之核定計畫中遴選前一年度獲政府機關或校外學術
            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總和最高者。
       (三)研究成果績優類:
             1.一般教師組:於公告期間內開放教師申請。醫學院、口腔醫學院、藥學院、護理
               學院、健康科學院及生命科學院就申請人於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最佳
               五篇研究成果之計分(佔80%)及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最佳十篇研究
               論文之被引用次數(Citations)計分(佔20%)遴選得分最高者。人文社會科學
               院計分辦法:就申請人於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最佳五篇研究成果或專
               書之計分得分最高者。
             2.年輕教師組:於公告期間內開放四十五歲(含)以下之教師申請,並就申請人於
               近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最佳三篇研究成果之計分(佔80%)及近五年內
               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最佳五篇研究論文之被引用次數(Citations)計分(佔
               20%)遴選得分最高者。
        前述所稱論文被引用次數應先扣除自我引用次數(Self-Citations)後,再依據當年度
        公告標準計算得分。
        本條各獎項之計分以依本校名義申請之研究計畫或發表之研究成果為限。
第六條	各獎項得獎人名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
第七條	研究績優教師得獎者,將公開表揚並頒獎。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