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1月16日 (三) 17:5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5.03.14 自我評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95.03.30九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
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4號函公布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廢止

【本細則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