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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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doc|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
::::::::[[媒體: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doc|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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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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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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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414.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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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研究單位營運成效,促進本校之研究發展,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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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研究發展,並提昇研究單位營運成效,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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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本校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本校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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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研究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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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研究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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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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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辦理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荐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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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辦理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荐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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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內委員二名、校外委員一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舉一名委員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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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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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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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二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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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研究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第五條  研究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書面評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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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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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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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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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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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員書面訪評意見送回本小組後,再依規定時程進行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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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員書面訪評意見送回本小組後,再依規定時程進行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
     二、實地訪評作業
     二、實地訪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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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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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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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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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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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措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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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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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一、營運方向及發展潛力: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研究單位特色及經費規劃。
     一、營運方向及發展潛力: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研究單位特色及經費規劃。
     二、研究資源:單位空間規劃、儀器設備之推廣使用與維護管理。
     二、研究資源:單位空間規劃、儀器設備之推廣使用與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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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執行研究計畫之件數及金額:單位專兼任成員主持或共同主持與單位執行目標相關之專題研究、產學或建教合作之計畫數及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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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執行研究計畫之件數及金額:單位專兼任成員主持或共同主持與單位執行目標相關之專題研究、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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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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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建教合作之計畫數及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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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發成果:單位專兼任成員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SSCI、EI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專利及技術移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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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發成果:單位專兼任成員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SSCI、EI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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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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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書、專利及技術移轉之件數。
     五、學術研究活動及推廣:舉辦國內或國際學術活動、教育訓練及校內研究教學配合情形。
     五、學術研究活動及推廣:舉辦國內或國際學術活動、教育訓練及校內研究教學配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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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指標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研究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務發展、政策制定及單位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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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指標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研究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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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參考。評鑑成績優異之研究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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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政策制定及單位整併之參考。評鑑成績優異之研究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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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惟受評單位每年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自評結果之缺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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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惟受評單位每年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自評結果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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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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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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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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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5月6日 (五) 16:22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3.14 自我評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95.03.30九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
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研究發展,並提昇研究單位營運成效,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本校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研究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
     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第四條  為辦理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荐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
     聘兼之。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二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
     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研究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三)委員書面訪評意見送回本小組後,再依規定時程進行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
     二、實地訪評作業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
        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
        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一、營運方向及發展潛力: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研究單位特色及經費規劃。
     二、研究資源:單位空間規劃、儀器設備之推廣使用與維護管理。
     三、執行研究計畫之件數及金額:單位專兼任成員主持或共同主持與單位執行目標相關之專題研究、產學
       或建教合作之計畫數及總金額。
     四、研發成果:單位專兼任成員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SSCI、EI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
       、專書、專利及技術移轉之件數。
     五、學術研究活動及推廣:舉辦國內或國際學術活動、教育訓練及校內研究教學配合情形。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指標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研究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務發
     展、政策制定及單位整併之參考。評鑑成績優異之研究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研究經費。
第八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惟受評單位每年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自評結果之缺
     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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